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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通知》指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三是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